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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通常态化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2016-04-01 10:58 浏览: 633 次 字号:

近期,为有效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武汉市分公司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并由公司纪委书记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

为形成常态化的监督合力,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实效,公司此次对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了四个执行制度。

一是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要言之有物,内容充实,有明确的议题,并解决问题,形成措施,讲求实效。会议后要形成会议纪要等。

二是信访举报和案件协查制度。此制度旨在强化协作配合,共同研判案件线索。纪委监察室收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可商请各单位一起对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进行分析、评估,共同研究切入点、突破口。对问题复杂、专业性强、涉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纪委监察室可商请各单位派出人员,参与信访举报核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三是问题线索双向移交制度。对于在日常管理、专项监督及上级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各单位有及时移送纪委监察室的义务。纪委监察室对于上级党委巡视、监督执纪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问题,也会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线索如果出现应移交未移交、导致不良影响和违纪违规情况,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移交问题整改落实制度。对于各单位通过协调小组移交的问题线索,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稳步推进整改落实;并定期通过联席会议,向协调小组和问题移交单位,汇报和反馈问题整改进展和落实情况。移交的整改落实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协调小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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