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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管控合同法律风险的关键阶段——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控

2022-07-26 15:19 浏览: 1,214 次 字号:

前言

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概念。在企业法律风险中,其中“合同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合同法律风险指合同在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在整个合同有效存在的过程中,合同履行阶段是法律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阶段之一。

一、合同管理的侧重点

自1997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管理企业合同”以来,企业合同的管理责任就与企业法律顾问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合同管理中,市场因素是变化的,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动态性。生效合同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都有可能受制于主观和客观因素,使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这就使得原本期望得到一种财产归属和类似的归属关系难以实现,进而最终导致合同目的的实现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合同风险的可能性,也是引起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全生命周期管理”就是对管理对象在整个存在期间(“生命周期”)里,对其运行的质量、效率、运营成本、风险控制进行管理。“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合同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是对合同管理的具体要求。它把合同的管理行为贯穿合同拟订、合同履行、合同归档等全流程,它通过追踪合同全生命周期中的每项操作,构成一个管理系统,进而提升合同效率,降低合同风险。

在“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中,若按照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管理企业合同”的职责规定,应当对合同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但不用讳言,在实际工作中,从企业对法律顾问的人员编制、制度流程设计、岗位职责、考核要求等方面,都对“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合同履行管理”的法律监督和服务强调不够。

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大多沉浸于合同文本的条款审核。尤其是国资委《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96号)强调“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以来,“全面实现法律审核三个100%的要求”就全方位传递到了几乎所有国有企业。而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领域的精力,大多集中于“经济合同的100%法律审核”之中,合同管理的侧重点出现偏移,更加关注合同文本的条款审核,而对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的动态性、合同法律风险较为集中的——“合同履行管理”阶段,管理强度难以强化和细化。

如果说合同文本的条款审核是合同风险管理的基础,而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监督是合同风险管理的侧重点。

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斯宾塞.约翰逊在《谁动了我的奶酪》中有一句名言:“唯一不变的是变化”。这可能印证了合同管理中的现象。如果说签订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主体资质瑕疵、超越经营资质范围、代理行为不适格、履约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静态”风险,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动态”风险就更加“丰富多彩”。以致《民法典》分别在第509条第1款、第2款、第533条中确定了全面履行、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的合同履行原则。

以买卖合同为例:经法律顾问审核,并经有权管理者审批、用印生效的经济合同,一经成立,就交由业务部门履行。当合同条款确定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收交货(期限、地点、方式、数量)、收货验货过程及结论、货品质量瑕疵、包装、付款状况、对账确认债权债务、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都使合同的履行充满变数。而在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就各有特点,更为复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中业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分属不同的领导条线,合同履行信息的流转会出现滞后现象。加上业务人员法律知识的不全面,或加上其他的因素干扰,就难以及时适当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业务部门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极易出现合同法律纠纷。如果待合同损失已经形成,法律顾问也难成“扁鹊”(《鶡冠子·卷下·世贤第十六》),不可能“镵[chán]血脉,投毒药,副肌肤”,本事再大,也难以包治“将死之病”。

2015年12月8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提出“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处置,针对共性风险通过提示函、案件通报、法律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开展预警,有效防范化解”,企业法务发展逐步进入企业战略层面,监督职能不断加强,服务领域也不断扩展。尤其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发布以来,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特征已“从单纯的服务向监督与服务并行发展;从简单的条款审核向全生命周期管理发展;从事后的事务顾问向全方位、全流程的综合管理者发展;从单一的事务管理向体系化管理发展;从尽职的职能履行向尽心的价值创造发展”。企业中具体的法律事务,已从初期的“咨询、服务”阶段;中期的法律风险防控;发展到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筹划、组织、监督、控制”已成为新时期法律事务管理的新课题。

所以对企业合同的履行监督已成为“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的必要内容。

三、 合同履行管理的主要对策

方法比知识重要,知识是可以学来的,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是智慧。方法对了,事半功倍,方法不对,半途而废。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是企业管理能力的综合反映,为了保证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就需要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环节密切配合,协调统筹。因此,必须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

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主体责任是业务部门;监督责任是法律事务部门(合规牵头部门);行为特征是事前、事中的过程管理(法律风险控制、内控、合规管理),其中涉及制度的完善、流程的进化、管理的升级。

(一) 合同履约的过程管理:

1.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要从制度上、流程上、行为上,把合规审查、合规风险的识别、预警、应对、问题整改、合规举报等运行机制落到实处,通过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办法》、《授权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涉及合同事务的规章制度,夯实“第一道防线”的办事责任和管理责任;明确合规审查、合规检查的责任、权限及流程。

2.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以履行合同为核心的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使合同履行管理形成体系的动作、整体的行为,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实际履行。

3.建立合同管理基础平台
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台账》,将合同信息尽可能记入台账,并借助信息化工具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分析,使《合同台账》成为合同信息的归集平台、分析平台,便于宏观跟踪企业合同履行进展情况,了解企业全部合同状况,也有利于业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

要完善合同档案归口存档流程,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文本及其他资料的原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关材料等(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确认书、签证单、邮寄凭证、货单、运单、产品说明书、质保书、合格证、招投标文件、商务谈判资料、公司领导审批材料等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归档管理,与项目运作资料一并保存)进行统一审查和归档、管理。

4.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

要强化合规义务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责、权、利关系成为促进管理的纽带。通过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合同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强化业务素质训练,促进其从“办事员向管理者”的转化;通过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合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质量。

要在合同履行中,通过落实责任制,定期开展针对合同履行的合规审查,确保合同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通过审查,及时发现异常信号,业务部门一旦发现合同履行异常,可与法律事务部门共同评估利弊,及时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合同保全、合同变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等方式消除隐患。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企业或对方当事人的重要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及合同效力,商洽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履行部门需履行“后合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合同相对方存在失泄密行为的,合同履行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通知法律部门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部门应当在合同履行中贯彻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同时督促合同相对方对合同履行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二)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检查

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企”、强化合规经营的使命。法律事务部门(合规牵头部门)通过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起到发现和提示风险的作用,其目的是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1.合同履行监督部门职责

(1)合同履行(业务执行)部门是合同履行监督审查的责任部门

合同履行(业务执行)部门承担合同履行监督的直接责任,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对相应的履行环节监控:每月(季)组织对相关的合同进行履行审查,准确了解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审查中发现合同履行不及时或与约定不符等风险状况的,应及时加以纠正、控制;对于处理存在困难的,应通知法律部门协助处理;审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延误履行、虚假履行的;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中止履行,应及时书面上报通报法律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审查各种履行文件(物资验收单、付款申请书等)签名人的真实性。

(2)法律事务部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是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以下任务:设计合同履行监控机制,拟定制度流程改进;牵头组织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开展合同履行检查,并记录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合同进行履行检查,准确了解合同履行监督机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分类合同的履行监控指引规范,相关部门应按照指引规范开展具体合同的履行监控,提高合同履行质量;对合同履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改进建议;针对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状况,通过访谈、抽取合同履行样本等方式评估相关部门合同履行的全面性、严肃性,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本单位管理层审阅;积极推进合同履行监控的信息化。

(3)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工作涉及的部门

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工作涉及的部门还包括:业务需求部门、物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内审部门、纪检部门等。各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工,应当各负其责,跟踪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及时发现、解决、报告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合同的严格履行,对相关的合同监督事项负责。

2.检查合同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

检查合同文本采纳法律审核(合规审核)意见的情况;检查合同授权人的资格、权限、范围、时间的有效性情况;检查合同用印(包括电子印章)情况;检查合同产生的程序(顺序)。

检查业务部门是否存在“倒签合同(先履行、后签约)”的情形。负责合同履行的业务部门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除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的特殊情况或合同约定以一定的履行作为生效条件外,不得在合同生效前实际履行。

3.检查合同执行者全面理解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情况

负责合同履行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允许合同相对方变更合同主要内容,严禁超出合同约定承担其他额外义务。检查业务部门的合同执行信息反馈给法务部门的渠道是否及时、全面、通畅。

4.检查合同的按约履行情况

(1)确认交付物
(2)确认交付时间
(3)确认交付数量、质量
(4)确认价款给付
(5)确认债权债务
(6)确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必要性和程序: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关注战略协议、框架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订单、签证单等书证,凡是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必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核,经原审批人签字同意)

(7)确认违约处理正确性、及时性

(三)合同履约过程的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或出现争议时,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应先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并予以记录,并保存有关履行异常的证据。对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优先选择继续履行;对于不能继续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追究违约责任。

履行异常如果是合同相对方造成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方予以纠正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方不予纠正的,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应及时通报法律部门,由法律部门出具法律解决方案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履行异常如果是我方造成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最高管理层,并抄告法律事务部门,尽快采取措施,以免出现合同纠纷。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应当:

1.立即启动案件管理程序

如出现合同履行异议,应当及时启动单位的案件管理程序,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置。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办法

为更加有利于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应尽最大可能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组织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备我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并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有的还签订有《商业秘密保护协定》。这些保密要求的时限往往与主合同有效时间不一致,所以在合同履行期间,尤其是出现合同纠纷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5.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若在诉讼阶段,法院将无法支持。

6.履行减损义务

如果出现合同纠纷,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7.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内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向对方发送具有催请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内容(确认金额、确认支付及催请支付的内容)的信件、数据电文的有效文书,以引发《民法典》第195条 的“诉讼时效中断”。

(四)合同履行情况的后评估

单位通过合规审查、检查,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定期由合同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合规风险防控的适当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合同签订和履行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分析评估。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估结果,既是年度《合规报告》的输入,也是总结年度合同管控情况,以便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合规风险。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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